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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大隊辦事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預防調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及會勘之執行。 二、防火管理、防焰與防火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查察。 四、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及證明書之核發。 五、火災損失、傷亡與原因分析情形之統計及分析。 六、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爆竹煙火及燃氣熱水器等查察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七、救災車輛、裝備器材及事務用品等之採購。 八、出納、財務、車輛、營繕、工友(含技工、駕駛)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九、辦公廳、宿舍及制服製發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預防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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