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立學校有教師缺額時,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公開甄選者外,得採介聘方式進用;現職教師有介聘之需求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2. 前項申請介聘作業,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決議通過後,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介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