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教師介聘作業,應組成小組辦理之,並應邀請校長代表及教師會代表擔任成員。
  2.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為辦理教師介聘作業,應組成小組辦理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