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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依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規定,持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經公開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至一般地區學校,仍應具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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