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達成介聘之教師,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至介聘學校報到或放棄介聘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無故未報到或放棄介聘者,並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
  2.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放棄介聘或有前條第一項拒絕聘任情事,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學校服務,原學校不得拒絕。但未報到、放棄介聘或經拒絕聘任教師之原學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