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規定之介聘,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予更正;無法更正者,應重行辦理。
  2. 有前項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3. 有第一項情形者,應查明相關人員責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