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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介聘現職教師至其他直轄市、縣(市)服務,應共同組織聯合介聘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小組),並輪流由其中一機關主辦;主辦機關應召集聯合小組會議,訂修聯合介聘作業相關規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聯合小組,應邀請校長代表及全國教師會代表擔任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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