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各小組應將綜合評估結果,送本會審議。
高中身障鑑定小組、高中資優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應將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陳述意見之處理情形,併送本會審議。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