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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小組應將綜合評估結果,送本會審議。
  2. 高中身障鑑定小組、高中資優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應將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陳述意見之處理情形,併送本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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