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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分會主任委員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2.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分會主任委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3.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保護機構及其分會之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4. 董事長或分會之主任委員,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保護機構及其分會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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