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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40

  1. 1.事件管轄學校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所屬主管機關。
  2. 2.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定期對學校進行督導考核;並將第四條、第五條之校園安全規劃、校園危險空間改善情形,及學校防治與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成效列入定期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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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 40 條規定:「事件管轄學校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