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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件管轄學校於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所屬主管機關。
  2. 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定期對學校進行督導考核;並將第四條、第五條之校園安全規劃、校園危險空間改善情形,及學校防治與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成效列入定期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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