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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15

  1. 1.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於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者為該事件之當事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2. 2.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
  3. 3.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事件之調查單位為之,並為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得提出意見書。
  4. 4.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於調查單位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5. 5.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調查單位應命其迴避。
  6. 6.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審議委員或調解委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時,應行迴避。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性騷擾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 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佐人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人名詞
  • 之虞名詞
  • 名詞
  • 釋明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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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於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