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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保障生對生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學校於調和、調查、處理階段或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得為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席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行為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必要時,得對當事人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學校並得暫時將當事人安置到其他班級或協助當事人依法定程序轉班。 三、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班級輔導或其他協助,必要時,得訂定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或期程。 四、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情事。 五、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六、其他必要之處置。
  2. 處理小組或防制委員會於調和、調查階段,得建議學校採取前項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3. 當事人屬調查學校之學生時,調查學校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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