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54

  1. 1.主管機關第五十二條所定事項,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為下列決定,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學校、陳情人: 一、事件應受理而未受理者,應命學校受理。 二、認事件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主管機關得命學校繼續調查或另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三、認事件輔導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得命學校繼續輔導或另組輔導小組進行輔導。 四、認事件學校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有違法之虞,退回學校,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審議或議。 五、認學校關於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議,或依考辦法第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報請備查事件之處理結果,有前三款以外之違法原因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退回學校,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繼續調查、另組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或依法處理。 六、核准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
  2. 2.前項第二款所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調查小組組織不法。 二、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三、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 四、有證據取捨瑕疵而影響事實認定。 五、其他足以影響事實認定之重大瑕疵。
  3. 3.第一項第四款情形,學校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專審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54 條規定:「主管機關就第五十二條所定事項,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得為下列決定,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