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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教中央團及國教地方團,得依國民教育課程綱要之領域、科目及議題,或其他課程教學推動需要,下設分團。
  2. 特教中央團及特教地方團,得依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與相關課程綱要之身心障礙、資賦優異用對象類別,或特殊教育專服務需要,下設分團。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主管學校校數,合併設立國教地方團及特教地方團各分團,並應兼顧組成人員類別之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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