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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該主管機關,應協助輔導團及中心建置辦公及活動空間,並提供教師專發展所需教學媒材及設備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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