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專業工作人員者,各該主管機關應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組,分別予以考核。
- 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得為下列獎勵: 一、各該年度考核成績達一定分數以上者,核敘嘉獎或記功。 二、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安排至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
- 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或專業工作人員者,除前項獎勵外,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達各該分團或中心之前百分之十者,得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於暑假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或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
- 前項所定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依各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各該主管機關應就以全部時間或部分時間服務者,分別訂定不同額度之獎勵額度;獲獎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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