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經依本辦法遴選通過,得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擔任輔導員或專業工作人員;採部分時間擔任者,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採全部時間擔任者,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 教師擔任中央團、地方團、分團、中心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一、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一)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同時擔任第六條、第七條各分團、第十條各類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二職務以上者,以支領一兼職費為限。 (二)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三)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二、教師擔任輔導員或專業工作人員: (一)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二)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教師以全部時間擔任執行秘書或其他工作人員: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及幼兒園園長擔任中央團分團、地方團分團及中心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依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兼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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