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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條所設各中心,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報各該主管機關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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