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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專工作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各款條件者擔任: 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二、符合各該中心業務專業需求。 三、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
  2. 前項第一款人員,於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得包括已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或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證書,並具傳承原住民族語言、文化或技藝之代理教師;於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得包括編制內專業輔導人員。
  3. 第一項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4. 第十一條第一項之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各該主管機關應予考;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5. 前項人員於任期內,有不任情形者,主管機關得解聘(改派),不受前項任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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