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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教地方團及特教地方團之各分團,人員配置如下: 一、每一分團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不超過二人,及諮詢委員、輔導員各若干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視務需求,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 二、前款輔導員之組成,應兼顧不同教育階段、科目或特殊教育類別之專業需求。
  2. 前項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下列人員之一聘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三、特殊教育學校校長。 四、幼兒園園長。
  3. 第一項副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具各該分團課程及教學專長之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各該分團之輔導員。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四、特殊教育學校校長。
  4. 第一項諮詢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具各該分團學科或教學專長之學者專家聘兼之。
  5. 第一項輔導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各款條件者擔任: 一、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 二、符合各該分團需求;特教輔導團者,應具有特殊教育專長。 三、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條件。
  6. 前項遴選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載明於簡章並公告之。
  7. 第一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由第二項至第五項以外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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