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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為落實正常教學,其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導師編配及分組學習,除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辦理。 二、課程教學規劃及實施: (一)學校應依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規定之課程規劃,訂定課程計畫及課表,並督導教師據以授課。 (二)學校應依教師專長優先排課,並鼓勵配課教師參加增能研習。 (三)學校辦理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學習節數外之課後輔導、寒暑假學藝活動及留校自習,應於規定時間進行且不得教授新進度。 三、學習評量實施: (一)學校學習評量,應於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訂學習節數內實施為原則,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辦理。 (二)模擬考應於國民中學三年級辦理,且不得於寒暑假結束後之第一週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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