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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正常教學相關法令及各該學年度之視導計畫、主要視導結果、全轄區共通性問題及改善措施,於教育局(處)網站首頁設置專區公告。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學年對學校相關人員,進行正常教學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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