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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每學年國民中小學視導結果進行分析,並訂定改善措施,於當學年度結束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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