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之國民中小學,抽查一定比率校數,進行實地訪視。
  2.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訪視結果列為未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學校,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降低中央對地方相關教育經費補助之比率。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