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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視導結果,對落實正常教學績效卓著之國民中小學校長及其相關人員,依法規規定予以獎勵。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導結果,對未符合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規定之公立國民中小學,依相關法規對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予以議處。
  3. 私立國民中小學有前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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