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實地視導結束後,應將未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事項,通知學校限期改善,並督導其改善。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勵機制,鼓勵教師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第二專長學分班,提升各領域(科目)專長授課比率。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學年應定期辦理增能研習,提升配課教師專業知能;中央主管機關得就該增能研習所需費用,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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