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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視導之程序如下: 一、資料審閱。 二、課堂巡查。 三、向學生、教師代表問卷調查或與之晤談。 四、與學校行政人員座談。
  2. 視導人員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視導程序時,發現學校未符合第二條規定者,應於前項第四款座談時確認之。
  3. 視導人員,應對第一項第三款問卷調查及晤談內容,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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