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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中央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 二、研擬行人交通安全設施之設計規範。 三、督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 四、研議行人交通安全有關行動、行為、心及風險等績效指標。 五、協助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及相關交通安全宣導與訓練。
  2. 前項推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一次。
  3. 前項推動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願景目標。 二、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政策。 三、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必要改善項目。 四、計畫績效指標。 五、計畫經費。 六、計畫效益。 七、管考措施。
  4. 前項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推動計畫之訂定與檢討應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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