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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每年考評及公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之執行成效。
  2.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年度考評績效不佳者,中央主管機關及交通部得減列相關道路交通改善計畫之補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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