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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改善、遷移或拆除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管管理機關(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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