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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3-7 條

  1. 1.經法院依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前條發或補發許可書實施之調查結束,或依前條第二項停止實施後,執行機關應敘明受調查人之姓名、住所居所、許可書核發機關文號、實際調查期間、有無獲得調查目的之資料及救濟程序,陳報該管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通知受調查人。如認通知有妨害調查目的之虞、通知顯有困難或不能通知者,應一併陳報。
  2. 2.調查結束或停止實施後,執行機關一個月未為前項之陳報者,法院應於十四日內主動通知受調查人。但通知顯有困難或不能通知者,法院得不通知受調查人。
  3. 3.法院對於第一項陳報,除有具體理由足認通知有妨害調查目的之虞、通知顯有困難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外,應通知受調查人。
  4. 4.第一項不通知之原因消滅後,執行機關應陳報法院補行通知。原因未消滅者,應於第一項陳報後每三個月向法院陳報未消滅之情形。逾期未陳報者,法院應於十四日內主動通知受調查人。
  5. 5.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調查未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未逾累計二日者,除通知有妨害調查目的之虞、通知顯有困難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外,應由執行機關於調查結束後一個月內,敘明受調查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實際調查期間、有無獲得調查目的之資料及救濟程序,通知受調查人。並應每三個月檢視不通知之情形是否消滅,如不通知之情形已消滅,應即通知受調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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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7規定,科技偵查調查結束後執行機關須陳報法院,由法院通知受調查人;逾一個月未陳報,法院應於十四日內主動通知。

Q · 被科技偵查監控過,會被通知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7,科技偵查調查結束或停止後,執行機關須將受調查人身分、許可書文號、調查期間、有無取得資料及救濟程序陳報法院,由法院通知受調查人。執行機關逾一個月未陳報,法院應於十四日內主動通知。例外(妨害調查目的、通知顯有困難)須每三個月重新評估,原因消滅即補通知。

白話解讀

被科技偵查監控的人有權知道自己曾經被看過。這件事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在這條出現之前,偵查機關用科技手段蒐集完資料後,要不要通知當事人完全沒有法律規範。這條做的第一件事是建立通知義務:調查結束或停止後,執行機關必須把你的身分、調查期間、有沒有拿到東西、你有什麼救濟管道,整理好交給檢察官和法院,由法院來通知你。第二件事是防堵拖延:如果執行機關超過一個月還沒報告,法院必須在十四天內主動出手通知你。第三件事是處理「不能通知」的例外:如果通知會妨害其他案件的調查,或者技術上找不到你(比如虛擬基地台掃到的不特定路人),可以暫緩,但每三個月要重新評估,理由消失就必須補通知。沒有任何一個「不通知」是永久的。最後,對於輕度追蹤(GPS 追蹤不超過兩天),通知義務改由執行機關直接辦理,不需要經過法院,但仍然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7為科技偵查的事後通知義務規範,要求執行機關於調查結束或停止後陳報法院,由法院通知受調查人其曾受科技監看之事實與救濟途徑,並設有暫緩通知的例外、每三個月重新評估及法院主動通知的兜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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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如果我從來沒收到通知,是不是代表我沒被監控過?

不一定。有三種可能:第一,你確實沒被監控;第二,你被監控了但還在暫緩通知期間(理由可能是通知會妨害其他案件);第三,你被短時間GPS追蹤且執行機關認為通知顯有困難。第二種情況有每三個月重新評估的機制,最終你應該會被通知。第三種則可能永遠不通知,但前提是確實無法特定你的身分。

Q2通知上會寫監控到什麼內容嗎?

不會。通知書依本條第一項記載事項包括你的身分資料、許可書文號、實際調查期間、有無獲得調查目的之資料、救濟程序,具體蒐集到的影像或資料不會寫在通知上,需透過閱卷程序才能看到。其中『有無獲得調查目的之資料』欄若為『有』,代表偵查機關手上有你的資料,更有理由聲請閱卷確認其合法性。

Q3暫緩通知可以無限期延後嗎?

不行。即使妨害調查目的之理由還存在,執行機關每三個月就要向法院陳報一次未消滅的情形;逾期不報,法院應於十四日內主動通知受調查人。這是法院對執行機關的監督閉環,不是無底洞。

Q4科技偵查結束後一定會通知我嗎?

原則會。執行機關須陳報法院由法院通知;逾期未報法院應於14日內主動通知,例外暫緩也要每3個月重新評估。

Q5刑訴153條之7是什麼?

規範科技偵查的事後通知義務,是秘密監控下受調查人知情權與救濟啟動的底線條文。

Q6什麼叫暫緩通知?

因通知會妨害調查目的或通知顯有困難而延後通知,但須陳報理由並每3個月重新評估。

Q7短時間GPS追蹤的通知跟一般科技偵查差在哪?

未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2日者,由執行機關直接於1個月內通知,不需經法院。

Q8收到科技偵查通知後該做什麼?

記下許可書文號與調查期間 → 聲請閱卷 → 比對是否逾越許可範圍 → 透過律師主張證據能力或請求銷毀資料。

Q9怎麼確認偵查程序有沒有瑕疵?

閱卷後比對實際調查方法、期間是否與第153條之5許可書記載相符,無許可、逾期或方法不符即為爭點。

Q10懷疑被監控卻沒收到通知怎麼辦?

可在刑事卷宗查有無科技偵查證據,並主動向法院查詢通知狀態,這是受調查人的權利。

Q11如何請求銷毀被違法保留的資料?

依第153條之8主張調查所得資料與本案無關或屬違法取得,請求依法銷毀。

Q12刑訴153條之7 vs 通保法第15條差在哪?

兩者都是事後通知制度,153-7針對科技偵查(GPS、隱私空間監看等),通保法15條針對通訊監察,立法精神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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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科技偵查通知法院執行機關陳報後逾期1個月法院14日內主動通知需經法院審查
短時間GPS追蹤(未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2日)執行機關調查結束後1個月內直接通知不需經法院
暫緩通知(妨害調查目的/通知困難)陳報時敘明理由每3個月重新評估,原因消滅即補通知法院得不通知,逾期未陳報法院14日內主動通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通信傍受法 第30条(傍受記録に関する通知)
🇰🇷 韓國통신비밀보호법 제9조의2(통신제한조치 집행에 관한 통지)
🇩🇪 德國StPO § 101(Benachrichtigungspflicht bei verdeckten Ermittlungsmaßnahmen)
🇺🇸 美國18 U.S.C. § 2518(8)(d)(wiretap inventory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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