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3-7 條

  1. 1.經法院依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前條發或補發許可書實施之調查結束,或依前條第二項停止實施後,執行機關應敘明受調查人之姓名、住所居所、許可書核發機關文號、實際調查期間、有無獲得調查目的之資料及救濟程序,陳報該管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通知受調查人。如認通知有妨害調查目的之虞、通知顯有困難或不能通知者,應一併陳報。
  2. 2.調查結束或停止實施後,執行機關一個月未為前項之陳報者,法院應於十四日內主動通知受調查人。但通知顯有困難或不能通知者,法院得不通知受調查人。
  3. 3.法院對於第一項陳報,除有具體理由足認通知有妨害調查目的之虞、通知顯有困難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外,應通知受調查人。
  4. 4.第一項不通知之原因消滅後,執行機關應陳報法院補行通知。原因未消滅者,應於第一項陳報後每三個月向法院陳報未消滅之情形。逾期未陳報者,法院應於十四日內主動通知受調查人。
  5. 5.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調查未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未逾累計二日者,除通知有妨害調查目的之虞、通知顯有困難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外,應由執行機關於調查結束後一個月內,敘明受調查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實際調查期間、有無獲得調查目的之資料及救濟程序,通知受調查人。並應每三個月檢視不通知之情形是否消滅,如不通知之情形已消滅,應即通知受調查人。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7規定,科技偵查調查結束後執行機關須陳報法院,由法院通知受調查人;逾一個月未陳報,法院應於十四日內主動通知。

Q · 被科技偵查監控過,會被通知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7,科技偵查調查結束或停止後,執行機關須將受調查人身分、許可書文號、調查期間、有無取得資料及救濟程序陳報法院,由法院通知受調查人。執行機關逾一個月未陳報,法院應於十四日內主動通知。例外(妨害調查目的、通知顯有困難)須每三個月重新評估,原因消滅即補通知。

白話解讀

被科技偵查監控的人有權知道自己曾經被看過。這件事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在這條出現之前,偵查機關用科技手段蒐集完資料後,要不要通知當事人完全沒有法律規範。這條做的第一件事是建立通知義務:調查結束或停止後,執行機關必須把你的身分、調查期間、有沒有拿到東西、你有什麼救濟管道,整理好交給檢察官和法院,由法院來通知你。第二件事是防堵拖延:如果執行機關超過一個月還沒報告,法院必須在十四天內主動出手通知你。第三件事是處理「不能通知」的例外:如果通知會妨害其他案件的調查,或者技術上找不到你(比如虛擬基地台掃到的不特定路人),可以暫緩,但每三個月要重新評估,理由消失就必須補通知。沒有任何一個「不通知」是永久的。最後,對於輕度追蹤(GPS 追蹤不超過兩天),通知義務改由執行機關直接辦理,不需要經過法院,但仍然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7為科技偵查的事後通知義務規範,要求執行機關於調查結束或停止後陳報法院,由法院通知受調查人其曾受科技監看之事實與救濟途徑,並設有暫緩通知的例外、每三個月重新評估及法院主動通知的兜底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notifiertriggerdeadlinecourt_review
一般科技偵查通知法院執行機關陳報後逾期1個月法院14日內主動通知需經法院審查
短時間GPS追蹤(未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2日)執行機關調查結束後1個月內直接通知不需經法院
暫緩通知(妨害調查目的/通知困難)陳報時敘明理由每3個月重新評估,原因消滅即補通知法院得不通知,逾期未陳報法院14日內主動通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通信傍受法 第30条(傍受記録に関する通知)
🇰🇷 韓國통신비밀보호법 제9조의2(통신제한조치 집행에 관한 통지)
🇩🇪 德國StPO § 101(Benachrichtigungspflicht bei verdeckten Ermittlungsmaßnahmen)
🇺🇸 美國18 U.S.C. § 2518(8)(d)(wiretap inventory noti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