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3-3 條
- 1.為調查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
- 2.對於第三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實施前項調查,以有事實足認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 3.前二項情形,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與實施調查之必要性及其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 4.前項許可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有繼續實施之必要者,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具體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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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3 授權偵查機關經法院許可,對五年以上重罪從隱私空間外以非侵入性科技方法監看攝錄。
Q · 警察可以從外面用科技設備拍我家裡面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3,偵查機關針對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之隱私空間與本案有關時,得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許可後,從該空間外以非實體侵入性科技方法(如高倍攝影、熱像儀)監看、攝錄。針對第三人空間門檻更高,須「有事實足認」與案件關連。每次許可最長三十日,續期須於屆滿前二日重新聲請。
白話解讀
你的窗簾拉上了,你以為這就夠了。法律上,你的住家、辦公室、任何你合理預期有隱私的空間,確實受到保護。但這條告訴你保護的天花板在哪裡:如果你涉嫌犯的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的罪,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從你家外面用高倍攝影機、熱像儀這類不用闖進你家的科技設備,隔著窗戶拍你。重點在三道門檻:第一,罪名夠重(五年以上);第二,法院許可(不是警察說了算);第三,方法必須是「非實體侵入性」,意思是不能破門、不能進你家、不能碰你的東西。如果你不是嫌犯,而是第三人(比如嫌犯的房東或鄰居),門檻更高:必須有「事實足認」你的空間跟案件有關,而不只是「有相當理由」。每次許可最長三十天,要繼續得重新聲請。這條是 2024 年新增的科技偵查專章,把過去法律灰色地帶的監控手段正式納入司法審查。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3 為民國 113 年增訂之科技偵查專章規定,授權偵查機關在法院許可下,對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從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外,以非實體侵入性科技方法監看及攝錄該空間內之人或物,並對第三人空間設定加重之證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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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可以從外面用科技設備拍我家嗎?▾
可以,但須符合三要件:罪名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法院核發許可書、方法為非實體侵入性。
Q2刑訴 153 之 3 的許可期限多長?▾
每次許可最長三十日,有繼續必要者須於期間屆滿前二日重新聲請。
Q3我怎麼知道自己有沒有被科技監看?▾
調查期間通常不會知道,但結束後執行機關依第 153 條之 7 應通知受調查人。
Q4對第三人空間的監看門檻是什麼?▾
須「有事實足認」與被告、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關連,高於對嫌疑人本身的「有相當理由」。
Q5這跟監聽(通訊監察)有什麼不同?▾
通訊監察依通保法針對通訊內容;本條針對隱私空間內的影像,法源與許可要件不同。
Q6沒有許可書的科技監看所得能當證據嗎?▾
原則上不能;程序未經法院許可所得之監看資料,證據能力會被嚴格質疑。
Q7什麼叫非實體侵入性方法?▾
指不破門、不進入、不接觸物品,自空間外實施,如高倍攝影機、熱像儀等。
Q8哪些罪名才適用本條?▾
限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輕罪不得使用本條科技監看手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通訊監察 | GPS位置調查(153-1) |
|---|---|---|---|
| 規範客體 | 隱私空間內之影像 | 通訊內容(話音、訊息) | 位置軌跡 |
| 法源 | 刑訴 153-3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 刑訴 153-1 |
| 罪名門檻 | 最重本刑五年以上 | 通保法第 5 條所列罪 | 依各款 |
| 許可機關 | 法院 | 法院 | 法院 |
| 侵入性 | 非實體侵入(空間外) | 截聽通訊 | 裝置/訊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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