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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153-3 條

  1. 1.為調查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犯罪嫌疑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
  2. 2.對於第三人管領或使用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內之人或物,實施前項調查,以有事實足認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3. 3.前二項情形,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與實施調查之必要性及其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發許可書。
  4. 4.前項許可之期間,每次不得三十日。有繼續實施之必要者,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具體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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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3 授權偵查機關經法院許可,對五年以上重罪從隱私空間外以非侵入性科技方法監看攝錄。

Q · 警察可以從外面用科技設備拍我家裡面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3,偵查機關針對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之隱私空間與本案有關時,得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許可後,從該空間外以非實體侵入性科技方法(如高倍攝影、熱像儀)監看、攝錄。針對第三人空間門檻更高,須「有事實足認」與案件關連。每次許可最長三十日,續期須於屆滿前二日重新聲請。

白話解讀

你的窗簾拉上了,你以為這就夠了。法律上,你的住家、辦公室、任何你合理預期有隱私的空間,確實受到保護。但這條告訴你保護的天花板在哪裡:如果你涉嫌犯的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的罪,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從你家外面用高倍攝影機、熱像儀這類不用闖進你家的科技設備,隔著窗戶拍你。重點在三道門檻:第一,罪名夠重(五年以上);第二,法院許可(不是警察說了算);第三,方法必須是「非實體侵入性」,意思是不能破門、不能進你家、不能碰你的東西。如果你不是嫌犯,而是第三人(比如嫌犯的房東或鄰居),門檻更高:必須有「事實足認」你的空間跟案件有關,而不只是「有相當理由」。每次許可最長三十天,要繼續得重新聲請。這條是 2024 年新增的科技偵查專章,把過去法律灰色地帶的監控手段正式納入司法審查。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153 條之 3 為民國 113 年增訂之科技偵查專章規定,授權偵查機關在法院許可下,對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從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外,以非實體侵入性科技方法監看及攝錄該空間內之人或物,並對第三人空間設定加重之證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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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可以用空拍機飛到我家窗戶旁邊拍嗎?

本條只授權非實體侵入性的科技方法,且必須從該空間外實施。空拍機若飛進陽台範圍可能已構成實體侵入;在公共空間上空用長鏡頭技術上可能符合要件。關鍵是有沒有侵入你的空間這條線。

Q2我怎麼知道自己有沒有被科技監看?

調查期間通常不會知道,因許可書核發程序不公開(第153條之5第二項)。但調查結束後執行機關依第153條之7必須通知你;逾期未通知,法院會主動通知。若刑事案件中看到明顯自家外部拍攝的影像證據,應立即要求檢視許可書。

Q3這跟通訊監察(監聽)有什麼不同?

通訊監察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針對通訊內容(電話、訊息);本條針對隱私空間裡的影像,用攝影設備而非截聽。兩者法源與許可要件不同,同時實施需兩張不同許可書。

Q4刑訴 153 之 3 是什麼?

113 年增訂的科技偵查專章,授權偵查機關經法院許可從隱私空間外以非侵入性科技方法監看重罪嫌疑人。

Q5什麼叫非實體侵入性科技方法?

不破門、不進屋、不接觸物品,自空間外實施的科技手段,如高倍攝影機、熱像儀。

Q6什麼叫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空間?

個人合理預期享有隱私的物理空間,如住家、辦公室、會議室。

Q7哪些罪名才適用科技監看?

限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輕罪不得使用本條手段。

Q8偵查機關怎麼啟動科技監看?

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向管轄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Q9科技監看的許可怎麼續期?

每次最長三十日,需繼續者至遲於期間屆滿前二日以書面載具體理由重新聲請。

Q10被告怎麼檢視監看證據合法性?

要求提示許可書,比對案由、罪名、期間、方法是否一致,任一不符主張排除。

Q11怎麼確認自己是否被科技監看?

結束後執行機關依第153條之7應通知;未獲通知可向法院查詢。

Q12刑訴 153 之 3 vs 通訊監察差在哪?

本條針對隱私空間影像(攝錄),通保法針對通訊內容(截聽),法源與許可要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通訊監察GPS位置調查(153-1)
規範客體隱私空間內之影像通訊內容(話音、訊息)位置軌跡
法源刑訴 153-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刑訴 153-1
罪名門檻最重本刑五年以上通保法第 5 條所列罪依各款
許可機關法院法院法院
侵入性非實體侵入(空間外)截聽通訊裝置/訊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StPO §100h(住居外科技偵查措施,含攝錄影像)(功能近似,非對應條文)
🇺🇸 美國Kyllo v. United States (2001) 熱像儀偵測屬第四修正案搜索之判例 (功能近似判例,非對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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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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