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53-1 條
- 1.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追蹤位置。
- 2.對第三人實施前項調查,以有相當理由可信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有所關連時為限。
- 3.前二項實施期間,不得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累計逾二日,實施當日不足二十四小時,以一日計。有再次或繼續實施之必要者,至遲應於再次實施前或期間屆滿前,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與實施調查之必要性及其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 4.實施第一項、第二項調查前,可預期實施期間將逾連續二十四小時或累計逾二日者,得於實施前,依前項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 5.前二項法院許可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十日。有繼續實施之必要者,至遲應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以書面記載具體理由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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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規範GPS等科技定位追蹤:短期24小時內或累計2日內免法院許可,逾此須聲請許可書,每次最長30日。
Q · 警察在我車上裝GPS追蹤器,需要法院同意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偵查機關使用GPS等科技方法追蹤位置採分級制:未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2日,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可直接執行,不需法院許可;逾此門檻必須向法院聲請許可書,每次最長30日,延長須於到期前2日提出。對非嫌疑人的第三人實施,門檻更高,須有相當理由可信其與案件有關連。
白話解讀
2024年7月,台灣正式立法規範了一件警察早就在做、但一直沒有法律依據的事:在你的車底裝GPS追蹤器。在這條通過之前,偵查機關用GPS追蹤嫌疑人的做法處於法律灰色地帶,憲法法庭也曾暗示這需要立法規範。現在有了明確規則。規則分兩層:短期追蹤(不超過連續24小時或累計2天),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可以直接執行,不需要法院核准。超過這個門檻,就必須向法院聲請許可書,每次最長30天,延長要在到期前2天提出申請。如果要追蹤的不是嫌疑人本人,而是跟案件有關聯的第三人(例如嫌疑人的家人或同事),門檻更高:必須有「相當理由」可信這個第三人跟案件有所關連。這條用的是「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這串長字,白話講就是GPS、無人機跟監、電子圍籬等任何能追蹤位置但不涉及人臉辨識或指紋比對的科技手段。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53條之1為2024年增訂之科技偵查授權規範,允許偵查機關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追蹤被告、犯罪嫌疑人位置,並建立分級授權制度:短期追蹤(連續24小時內或累計2日內)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執行,逾此門檻須向法院聲請許可書,每次最長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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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153條之1是什麼?▾
2024年增訂的科技偵查授權條文,規範GPS等位置追蹤的分級許可制度。
Q2警察裝GPS追蹤要法院同意嗎?▾
24小時內或累計2日內不用,超過才需要向法院聲請許可書。
Q3GPS追蹤許可書最長多久?▾
每次最長30日,延長須於到期前2日提出申請。
Q4追蹤第三人的門檻為何?▾
須有相當理由可信第三人與被告、嫌疑人或應扣押物有關連。
Q5車上發現GPS追蹤器怎麼辦?▾
先拍照存證不要拆,確認是否被偵辦,再透過律師檢視授權時限。
Q6153之1和手機定位差在哪?▾
本條管實體位置追蹤裝置,手機SIM定位走153條之2,門檻更高。
Q7超過時限的GPS追蹤合法嗎?▾
累計逾2日卻無法院許可書,該期間取得的位置資料合法性會被嚴重挑戰。
Q8私人裝GPS抓外遇受本條保護嗎?▾
不受,本條只授權偵查機關,私人裝設可能觸犯刑法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art_153_1 | art_153_2 | art_153_3 |
|---|---|---|---|
| 適用對象 | 位置追蹤(GPS/無人機跟監) | 行動通訊設備位置 | 隱私空間設備監看 |
| 短期免許可 | 24小時內或累計2日內可 | 原則須法院許可 | 一律須法院許可 |
| 罪責門檻 | 無明定本刑門檻 | 無明定本刑門檻 | 限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罪 |
| 許可期間 | 每次最長30日 | 每次最長30日 | 每次最長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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