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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第 3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心臟血管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心臟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心臟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心臟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務。 四、其他有關心臟醫學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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