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電信事業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國籍人士: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庫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發證地點及領補換類別核對該國民身分證。 二、大陸及港澳人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料庫以入出境許可證號查詢入出境狀態及證件有效期限。 三、非本國籍人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料庫以護照號碼及國籍代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查詢入出境狀態及證件有效期限。 四、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商號:依其代表人屬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各依該款查詢。
- 電信事業經前項查詢核對,發現用戶之身分證明不符、已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者,應拒絕受理申辦。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