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小組每年應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
代理人
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