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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警政署署長指定警政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警政署保安組及刑事警察局代表。 二、法務部、經濟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 三、原住民族代表、槍彈、鑑識、警政、法律或其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2. 前項第三款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4. 本小組具原住民族身分之委員,應至少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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