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組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副組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法制室及刑事警察局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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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組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副組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法制室及刑事警察局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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