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組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副組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部警政署保安組、法制室及刑事警察局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幕僚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