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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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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
予以
解聘(派): 一、違反前條保密義務。 二、有事實足認其行為有損本小組名譽。 三、有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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