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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小組召開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委員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出席總人數三分之一,始得開會。
  2. 本小組會議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3. 本小組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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