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就疑似涉詐客戶,應強化確認客戶身分,採行下列全部或一部之措施: 一、要求客戶提供其他足資驗證其身分及資金來源之佐證資料。 二、採用實地訪查、視訊或語音通話等方式確認客戶狀態。 三、使用金融機構或其他可信賴來源所提供資訊以交互比對確認客戶身分。
-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得採取下列各款措施對客戶身分持續審查: 一、確認客戶所進行之交易內容與其業務相符,必要時並應瞭解其資金來源或確認其交易為實質交易。 二、檢視其辨識客戶身分所取得之資訊是否充足,並確保該等資訊之即時性、真實性及妥適性。 三、持續確認客戶之交易或帳號之運作方式是否有涉及詐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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