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客戶(以下簡稱疑似涉詐客戶)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持有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警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第三方支付帳號(以下簡稱警示涉詐帳號)。 二、持有經金融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轉知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第三方支付帳號(以下簡稱疑似涉詐帳號)。 三、其他經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綜合考量客戶商業模式、業務規模與交易方式、所屬產業被利用於詐欺之風險及民眾通報可疑交易等因素,認定疑似涉及詐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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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詐欺名詞
- 持有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業名詞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3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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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