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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疑似涉詐客戶認定及控管措施處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疑似涉及詐欺犯罪客戶(以下簡稱疑似涉詐客戶)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持有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警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第三方支付帳號(以下簡稱警示涉詐帳號)。 二、持有經金融機構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轉知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第三方支付帳號(以下簡稱疑似涉詐帳號)。 三、其他經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綜合考量客戶商業模式、業務規模與交易方式、所屬產業被利用於詐欺之風險及民眾通報可疑交易等因素,認定疑似涉及詐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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