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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病人關懷及訪視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獲所轄醫療機構通報、通知後,應依第四條所定病人範圍,提供關懷、訪視及其他服務(以下併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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