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精神疾病病人關懷及訪視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病人之範圍如下: 一、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無精神病診斷之出院病人,其有服務需求,並經其同意者。 二、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者。 三、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停止強制社區治療者。 四、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停止緊急安置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