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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病人關懷及訪視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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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之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全部或一部事項: 一、關懷、訪視。 二、需求評估。 三、資源連結、轉介或轉銜。 四、其他支持措施。
前項服務,由地方
主管機關
自行或委託機關、機構、
法人
或團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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