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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學生輔導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
  2. 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輔導教師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得視學生輔導需求邀請專輔導人員、學生家長或學生本人參與。
  4. 專科以上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得視學生輔導需求邀請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參與。
  5. 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6. 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學校教職員工均應於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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