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 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輔導教師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得視學生輔導需求邀請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家長或學生本人參與。 專科以上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得視學生輔導需求邀請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參與。 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學校教職員工均應於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中已有相關規範,惟學校輔導實務上,跨處室之間有時仍見統合力量不足、各行其事情形,輔導成效難以彰顯,爰提高相關規定至法律位階加以規範,未來並配合加強校長及主任輔導專業知能,以發揮以學校整體支持學生輔導工作之功能。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中已有相關規範,惟學校輔導實務上,跨處室之間有時仍見統合力量不足、各行其事情形,輔導成效難以彰顯,爰提高相關規定至法律位階加以規範,未來並配合加強校長及主任輔導專業知能,以發揮以學校整體支持學生輔導工作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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