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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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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
  2. 2.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3.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輔導教師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得視學生輔導需求邀請專輔導人員、學生家長或學生本人參與。
  4. 4.專科以上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得視學生輔導需求邀請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參與。
  5. 5.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6. 6.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學校教職員工均應於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

立法沿革 1

(1131129 增訂)

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   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輔導教師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得視學生輔導需求邀請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家長或學生本人參與。   專科以上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並得視學生輔導需求邀請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參與。   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學校教職員工均應於職責範圍內予以配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中已有相關規範,惟學校輔導實務上,跨處室之間有時仍見統合力量不足、各行其事情形,輔導成效難以彰顯,爰提高相關規定至法律位階加以規範,未來並配合加強校長及主任輔導專業知能,以發揮以學校整體支持學生輔導工作之功能。

  • 名詞
  • 名詞
  • 予以名詞
(11311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中已有相關規範,惟學校輔導實務上,跨處室之間有時仍見統合力量不足、各行其事情形,輔導成效難以彰顯,爰提高相關規定至法律位階加以規範,未來並配合加強校長及主任輔導專業知能,以發揮以學校整體支持學生輔導工作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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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生輔導法第 6-1 條規定:「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生輔導法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