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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運動部組織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二、身心條件、性別、年齡、族群、區域與社會經濟地位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三、應運動發展、身心障礙競技運動與共融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管理及監督。 四、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選拔、獎勵、輔導、生涯發展及權益保障;教練與多元運動專人才之培育、增能、認證、聘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五、運動產業發展及運動產業人才之培育;職業運動之輔導;運動文化記憶之蒐藏、保存、再現、展示及推廣;運動彩券、運動發展基金、多元資金挹注、運動科學發展與創新應用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六、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國際賽事籌辦、鼓勵運動人才參與國際運動組織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七、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運動設施與場館之種類、分級統籌運用與友善運動環境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監督。 八、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輔導及監督;相關機關(構)、團體運動發展事項之協調。 九、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運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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