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實施特殊強制處分,宜審酌使用科技方法之性質、功能及效果、實施目的、所涉犯罪之刑度、案件情節、程序進行之程度,依比例原則妥適決定,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 本法第十一章之一所稱必要時,係就犯罪之態樣、輕重,證據之價值、重要性、隱匿或湮滅之危險性,以及受不利益影響之程度等綜合判斷。
- 本法第十一章之一所稱相當理由,指依一般正常之人合理判斷,可認為有法條所規定情形之相當或然率存在。
- 本法第十一章之一所稱有事實足認,須有客觀具體事實存在,足認?其有法條所規定之情形,就客觀情狀予以判斷,已達於充分理由始屬相當。
- 對第三人實施特殊強制處分之關連性要件,係指足以支持該偵查手段所可能獲取成果,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之所在彼此間產生一定連結之內容。
- 許可實施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監看及攝錄影像時,應審酌所使用調查方法裝設或實施方式、實施期間長短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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