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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施特殊強制處分,宜審酌使用科技方法之性質、功能及效果、實施目的、所涉犯罪之刑度、案件情節、程序進行之程度,依比例原則決定,不得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2. 本法第十一章之一所稱必要時,就犯罪之態樣、輕重,證據之價值、重要性、隱匿或湮滅之危險性,以及受不利益影響之程度等綜合判斷。
  3. 本法第十一章之一所稱相當理由,指依一般正常之人合理判斷,可認為有法條所規定情形之相當或然率存在。
  4. 本法第十一章之一所稱有事實足認,須有客觀具體事實存在,足認?其有法條所規定之情形,就客觀情狀予以判斷,已達於充分理由始屬相當。
  5. 第三人實施特殊強制處分之關連性要件,係指足以支持該偵查手段所可能獲取成果,與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之所在此間產生一定連結之內容。
  6. 許可實施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監看及攝錄影像時,應審酌所使用調查方法裝設或實施方式、實施期間長短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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