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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
第 五 節 風險管理機制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6-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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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
核
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十億元或使用者人數達二百萬人以上者,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不得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
業
務,並配置
適
當人力資源及設備。
前項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如隸屬於資訊組織架構,應與資訊單位分別設置,以符合獨立運作之管理機制。
電子支付機構未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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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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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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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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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內部稽核 §10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自行查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2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會計師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查核 §27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法令遵循制度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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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風險管理機制 §3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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