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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臺幣十億元或使用者人數達二百萬人以上者,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不得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務,並配置當人力資源及設備。
  2. 前項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如隸屬於資訊組織架構,應與資訊單位分別設置,以符合獨立運作之管理機制。
  3. 電子支付機構未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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