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登記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太陽光電發電業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前,其主要發電設備設置於地面者,應於主要發電設備所占面積最大之村(里)辦理地方說明會;其有附屬建置升壓站或儲能設備者,亦應於該設置位置之所在村(里)辦理地方說明會。
- 前項地方說明會,應說明籌設或擴建計畫之基本資料、主要工程項目、工作進度規劃等事項,並應於辦理期日十五日前,書面通知下列機關(構)及人員參加,並於電業管制機關指定之網頁刊登會議資料: 一、相關中央主管機關(構)及設置廠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選舉區立法委員。 二、設置廠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議會及轄區議員。 三、設置廠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代表會及轄區代表。 四、設置廠址所在地村(里)之村(里)長。
- 太陽光電發電業辦理地方說明會應製作簽到表及會議紀錄,並全程錄影、錄音;於辦理日後十五日內,應將會議紀錄函送前項所定相關機關(構)及人員,並刊登於電業管制機關指定之網頁。
- 太陽光電發電業所辦理之地方說明會,得與其依土地使用管制或其他法令辦理之公聽會或說明會合併辦理。
- 第二項所定機關(構)及人員收受太陽光電發電業之書面通知或會議紀錄後,得轉知其他有關機關(構)及人員,並副知太陽光電發電業。